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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綜合討論] 膠千dis 真面目=) 已加新對話證據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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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3-5-2011 19:08:49 | 顯示全部樓層
嗯嗯
為了眼前小小利益而斷送自己前途和信譽 , 值得嗎?

欺詐及勒索

(1)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(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)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,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,即屬犯罪,循公訴程序定罪後,可處監禁10年

(2) 就本條而言,如任何人取得財產的擁有權、管有權或控制權,即視為取得該財產,而“取得”(obtain) 包括為另一人取得或使另一人能夠取得或保有。

(3) 第7條在挪佔一詞作出必要的修改後,須為本條的施行而適用,猶如該條為第2條的施行而適用一樣。

(4) 就本條而言─

“欺騙手段”(deception)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(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)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(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),包括與過去、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,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。 (由1999年第45號第4條修訂;由2005年第10號第37條修訂)




不要以為利用其他人的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便可以置身事外
只要輕輕追查這筆資金的去處便....;)
再者 , 除非你以後在家不用電腦 , 否則 , 警方只要按一個鈕便能追查你的位置^^
最後我支持樓主和案中受害者報警
讓騙徙知道當中問題的嚴重性 ,
過往亦有會員被騙後報警 . 在數個月後便解決事件了
警方並不是不會理 , 只會辦事效率過低
好自為之吧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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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發表於 3-5-2011 19:17:30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愛玩樂 於 3-5-2011 19:21 編輯
哇@___@ 令仔你好專業阿
`;:{P0CHi}﹡ 發表於 3-5-2011 19:10



   
讀緊紀律部隊v_v嘻嘻
同埋,我最僧人昆人.仲要昆朋友,唔可以原諒-,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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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發表於 3-5-2011 19:25:41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愛玩樂 於 3-5-2011 19:28 編輯
此條例於此案並不適用,所有網絡罪行絕大多數都依不誠實使用電腦條例


請參閱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
有犯罪 ...
211835350 發表於 3-5-2011 19:22



   
條例我都係搵出黎
如果你覺得真係無問題既 , 請繼續 ^^

你告得我入咩? 即管來吧,收ac者無因呢件事受到因我可能會爆ac既任何金錢損失
我由此至終都話email唔係我手上,你無法證明我有方法令到收ac者會被我爆ac又蒙受損失
你點告都告我唔入,你要有辦法證明我有呢個pw至得,無既話,你點告我都無用
我無,就無法令到對方既ac被爆從而有意圖獲益或意圖令對方損失

大把人收過我野,包括你講既事主,佢收過我大量裝,有晒入數紀錄,


你呢段野....;)   good,至少大家可以清楚你係個咩人;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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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發表於 3-5-2011 19:34:51 | 顯示全部樓層
梗係無問題 請參閱過往絕大多數此類別的案例

我睇呢類case唔會比你小 ...
211835350 發表於 3-5-2011 19:27



   
那好吧 , 至少大家都清楚你是一個怎樣的人
在此 祝你好運 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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